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一、犯罪構成
(一)客體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權的享有和轉讓是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不能作為一種商品,隨意買賣。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國家土地管理制度。
(二)客觀方面
1、實施了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行為;
2、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該罪為情節犯。
(三)主體
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四)主觀方面
該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的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的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和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的罰金
隨著土地征收的愈演愈烈,出現了很多非征收主體鉆空子倒賣土地的情況。他們打著政府征收的名號,其實根本就沒有經過任何審批,就是為了忽悠樸實的村民,把別人作為立身之本的土地轉手賣給開發商。 這種行為非常之惡劣,違法是當然的,那么這些參與土地非法倒賣的人是否構成犯罪呢?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可以知道,只要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就已經是犯罪了,那么什么程度是“情節嚴重”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上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所以算一算吧,大部分倒賣者都是可以定罪進行量刑處罰的。如果您或您認識的人深受非法土地倒賣之苦,那么可以參考上述法條,通過刑事法律途徑讓犯罪人獲得應有的懲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20畝以上的。(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10畝以上的。(4)非法獲利100萬元以上的。(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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