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物業費還收電梯費合理嗎
收物業費還收電梯費合理嗎
希望政府取締物業公司 目前的物業公司 不是服務業主的 是當做生意經營 地下車庫收服務費 租金 賣車位 電梯做廣告收費 小區大門廣告費 收業主的不合理物業費 很霸道 動不動就打業主
謝邀,物業公司在收了物業費之后還要收電梯費,這是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的,具體原因如下:
物業費中有哪些費用?加收電梯費為什么不合理?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物業費是指物業公司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業主使用的電梯屬于共用設施設備,其正常運行關乎居民生活。換句話說就是物業費當中已經包含了電梯費的,如果物業還有收取業主的電梯費,那么就屬于重復收費,這點是不允許的。
物業加收電梯費,作為業主我們應該怎么維權呢?
根據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物業加收電梯費屬于重復收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物業公司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是可以拒絕繳這部分費的;已經繳費的,業主可以請求物業退還這部分違規費用的。
此外,由于物業公司已經有了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行為,我們也可以追究物業的違約責任,是可以少交物業費或者不交物業費的,甚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聘物業公司的。
以上是我的回答,我是法律咨詢喬也,擅長領域物業糾紛,交通肇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
我們小區物管一開始就漲價(電梯漲了3角,多層漲了1角,我說了一句:你們是菜市嗎?見機漲價。他們恨了我一眼,等我辦完手續,拿到鑰匙裝修時,天天找我的岔,還關我的電(物管一位管理員的老婆對我吼道:你找了誰,你日子難過。后來我就不信那個邪,找到售樓部反映了情況,通了電。又不準我安裝能伸出50一60公分的防護欄,只準安裝推拉式,47平米的公攤建筑面積房不準伸出50一60公分出去,放不了一些雜貨,可想是多么的殘忍?我剛裝修完,隔壁鄰居裝防護欄就允許伸出去了,我問鄰居,鄰居說是給了錢的,這一下我才明白過來,原來他老婆給我警告是要我送一筆錢。而且還要我找他們帶進來的師傅裝修,等我搞清楚時,就只有防護欄沒有安裝了,于是我趕緊找物業的關系戶安裝,后來漏水發霉,讓他們補了兩次都未解決問題。最后是我花2400元請防水師傅才補好。裝修垃圾清運費收了,讓我們自己拉出去倒到旁邊空地里,裝修樓梯維修維護費快5年了,還沒有維修維護,也不退還我們。其他的業主都是這樣…我們小區的物管費,安置戶每平方3角;外來的6角。多層的由0.9漲到1.2元,1至頂樓,都是1.2元,垃圾清運費,業主還得另外算。而且是泡沫板圍墻,刮風下雨都得倒,也沒消防設施,純碎就是關起門來收取物業費為目的。關系戶還不交費。即然是拆遷安置房不管是誰都應該一個價,為什么不統一價?而且安置戶交了一年后就統一不交了,我問物業,物業說道,不敢收,因為他們是當地的,都是大家族,惹不起。我們不交就采取各種錯施逼迫你交,地面停車費不交就把電動門關上強收,收了又從不記賬私吞。化糞池5年了沒掏,經常造成單元主水管堵塞,并且全由業主負責,化糞池把水管淹得很深,要用抽水泵抽減水位花幾個小時時間才見得到水管進行排查輸通,二級服務的物業公司沒有工程部,沒有工具,都是我們到外面花錢請外面的管道師傅來干此事,師傅還不想干,還苦苦殃求師傅發發慈悲加錢才得到解決。清潔衛生臟亂差(有圖片為證),這樣及不作為的物業公司實在難找,但是,小區業主又不團結,無人承頭,業主委員會又成立不起來,就任物業在小區內囂張氣焰。所以,堅決要求取締物業!!我也準備好,停止不交一分物業費,自己打掃樓道清潔,垃圾自己丟到大門外垃圾桶里,說到做到!我都做有錄像和圖片作證據保存,等他們告我,然后我去應訴,因為業主個人要告這種黑社會性質的物業或取消物業是比登天還難,只有等他們起訴我,然后我拿出真憑實據去跟他們對抗到底,寧肯坐牢也不屈服!
題主的這個問題相對復雜,具有一定的爭議性,不能直接給出是否合法的確定性答案。
先說你引用的這部法規,《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并非是2018年最新,實際上它是由發改委及原建設部共同制定,在2003年國務院發布《物業管理條例》后,作為配套的系列法規之一于2004年1月1日發布施行。雖然業已顯得相對滯后,但至今通用。
該《辦法》僅是對全國范圍內的物業服務收費做出了提綱挈領式的規定與規范,缺乏可操作性,但也指出了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由價格部門與房產行政部門共同確定當地物業費的具體定價形式。
回到題主問題,各地對于物業公司是否可以另行收取電梯費(一般稱為電梯運行費)的規定差別較大。
有些地區嚴禁單獨收取該項費用,規定電梯的運行維護及年檢費用均計入物業服務成本。就是說,業主繳納的物業費中業已包含了電梯日常運行及維護的相關費用,物業公司若再單獨向業主收取電梯費就屬于違規。
而有些地區允許物業公司除收取物業費外,業主需按自家房屋建筑面積再單獨繳納0.3—0.5元.月/平方不等的電梯運行費。但同時規定該費用必須是單獨列賬,專戶儲存,其盈余與虧空均歸業主所有或承擔。就是說,物業公司僅是代管這項費用,該費用必須專門用于電梯日常運行所產生的電費,維保費,及年檢費等等。若出現盈余,歸業主所有;出現虧空,由業主負擔。與物業公司無關。
雖然兩種方式具體規定不同,但明顯可以看出的是:不收取電梯費的小區,其物業費標準相對偏高;單獨收取了電梯費的小區,其物業費標準就會偏低。總體還是一致的。
在高層住宅小區中,電梯無疑是業主共用設施設備中最重要的一項。實踐中,因事關電梯維修而產生的費用如何承擔的問題,引發的諸多矛盾與糾紛頻發。這個問題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就是題主所述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物業服務成本。”
這其中有兩個問題值得注意: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提取過程,周期過長,程序繁瑣而復雜,嚴重缺乏可操作性。
二、某些小區因建設年代問題及其他原因,尚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那么按規定就應由業主按戶分攤維修費用。實際上小區利用公共設施經營取得的收益(例如電梯廣告等)可以補充維修資金,但該費用常為不良物業利用先天優勢非法侵占并拒絕支出。由此引發的矛盾日益激烈。
總的來看,高層住宅電梯安全運行問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相關的行政法規在能否及時跟進,如何確保其可操作性及嚴格執行方面需盡快做大量的工作。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收物業費還收電梯費合理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