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勞動法辭退新規
韓國勞動法辭退新規
勞動法規定離退休不足十年的不得無故辭退。所以55以上員工是不能辭退的。除非員工有錯。
辭退十年以上員工,勞動法沒有特別的規定,能不能辭退以及能拿多少賠償要看辭退的原因。
1、公司沒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合法理由,無故辭退員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即平常說的2N。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工資是指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平均工資高于社平工資三倍,則按照社平工資三倍計算且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最多支付12個月,即雙封頂原則)。
例如,員工在公司工作13.6年,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是1萬,且1萬沒有高于當地社平工資的三倍,那么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為:14*1萬*2=28萬。
2、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無過失性辭退情況(包括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了不能繼續工作、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變更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公司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平常說的N。
無過失性辭退情形下,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還要多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即所謂的+1。
另外,如果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公司不能以無過失性辭退情形和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否則也屬于違法,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3、員工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例如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與其他單位訂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職工作,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公司合法辭退員工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
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解除)、第39條(過失性解除)、第40/41條(無過失性解除),此為合法解除。
如果用人單位作出除名/開除的,要么是依據上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要么是單方面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區別就是依據第39條解除無補償金,而無理由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金(當然勞動者也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另,《司法解釋二》有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在勞動法律關系上,辭退賠償可以分為,依法辭退和違法辭退兩類。依法辭退,符合法律規定,比如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決定不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違法辭退,違反了法律規定,比如公司辭退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員工。如果是合法辭退,公司只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如果是非法辭退,公司應當比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雙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
在這里,月工資標準是勞動關系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是,月工資標準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平均工資標準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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