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署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未簽署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你好!你所述用人單位四種行為:一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二是拖欠工資;三是沒有節假日;四是工作十五小時,各有各的不同的法律后果。下面,我將有關法律規定梳理如下:
一、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問題。
-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未簽訂的,從第二個月起,每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直到滿一年,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從滿一年起,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對雙倍工資中一倍工資的性質為勞動報酬,對于另一倍工資性質,各省有不同認識,這個主要涉及仲裁時效問題。對于一般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對與用人單位發生工資爭議的,可以自勞動關系解除后一年提出。
- 主流認為,雙倍工資 中另一倍工資對對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因此應當適用一年的時效期。
二、關于拖欠工資問題。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超過一個月支付工資是違法行為。
- 工資應當按照貨幣形式發放,遇到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發放工資。
- 在企業停產、歇工期間,如果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話,應當按照正常發放工資,超過一個周期的,支付工資應當不低最低工資標準。
三、工時標準問題。
- 我國有三種工時制,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采用非標準工時制的,需要經過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 標準工時制下,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日。
- 綜合計算工時制下,可以周、年、月、季工作周期內綜合計算平均工作時間,達到法定標準工時制即可。
- 不定時工時制下,勞動者不受工作時間的限制,可以自由安排,沒有加班,也沒有法定節假日。
因此,看是不是超過法定勞動時間,要看采用的工時制度,在不定時工時制下,是沒有加班的。
四、關于加班問題。
- 正常工作時加班的,加班費按照平常的一點五倍支付勞動報酬;
- 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費按照平常的二倍支付勞動報酬;如果能夠調休的話,是不用支付加班費的;
-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管是否補休,全部按照平常正常工資的三倍支付勞動報酬。
五、關于如何維權問題?
-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天工作15小時,是嚴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可以針對延長勞動時間、不支付加班費、不支付工資等行為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工資的,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一倍的賠償金。
- 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這個要通過仲裁程序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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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新進入公司,當月對勞動合同條款有疑點或未與公司在條款上達到統一,那不要緊,應有充分的余地雙方協商解決至所訂合同完善后再簽訂。
但自新人進公司第二個月起必須按法簽訂勞動合同,不論哪一方總要有妥協的一方或者雙方都認可,否則就不成立。
要么新人走人,如公司自說自話留人,較長期拖延,不簽勞動合同,就屬違法,新人上訴法院,自進公司第二個月起,每有一月得支付雙倍工資。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種勞動合同類型:即,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其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特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時間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建筑工程適用該類型勞動合同正是其適例。
實踐中,承建單位為了節省經營成本,廣泛的使用“農民工”逃避社會義務,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梢赃@樣認為,通過開發房地產業取得大量財富的人,“農民工”實際貢獻很大,至少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利益被開發者“笑納囊中”。
- 施工單位之所以不與施工人員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書面的勞動合同因“白紙黑字”有據可查,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證據確鑿。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強制性義務,除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口頭訂立勞動合同外,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我們也不能認為,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需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作者認為,以下情形勞動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的“緩沖期”,即,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由此得出結論,建筑工程有一個月內結束的,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支付二倍工資。
- 勞動者不愿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但是,用人單位有在1個月內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以及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時的終止勞動關系的義務。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了有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義務外,還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需要指出的是,管理人員未與施工方簽勞動合同的雙倍支付工資義務并不是管理人員,而是管理人員所在的單位。
-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你好,公司未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與員工被公司辭退是兩個概念,沒有必然聯系,所以談不上二倍工資的賠償事宜。你的意思我明白,但你的問題問的不夠專業,接下來我將系統地解答你的疑惑。
未簽合同,員工不一定能獲得二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員工入職一家公司的第一年未簽合同,不管員工有沒有被公司辭退,都可以要求公司從員工入職的第二個月起到合同滿一年的時段內支付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比如,員工A從2018年1月1日入職一家公司,到2019年1月1號都沒有簽合同,那么員工A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這之間的11個月的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
如果員工在同一個公司干了幾年了,比如員工B在一家公司干了三年,都沒有簽勞動合同。那么,員工是無法主張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的。因為《勞動合同法》在這種情況下會視為公司已經與員工B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員工B如果再主張公司支付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會被公司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提出抗辯主張,那么法律將支持公司。
所以,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一定都能獲得二倍工資。關鍵還是要看未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是否超過主張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被公司辭退,員工也不一定能獲得補償,更不一定能獲得二倍工資
如果員工在工作上犯了大錯,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那么公司辭退員工就是合法行為,這種辭退無需支付員工任何補償。
如果員工在工作上沒有犯什么錯,也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無故被公司辭退的,這屬于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才需要支付員工雙倍賠償金。
最后,無論是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補償或者是被辭退的賠償,員工都需要提前做一件事,那就是首先要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才可以主張相應的賠償事宜。再沒有確認員工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談賠償都是虛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未簽署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