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搬遷房子產權歸誰
扶貧搬遷后政府會給搬遷人安排新的住房,原住房一般會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被搬遷者不再享有該住房。安置房屬于私房的動遷利益,應當歸私房的產權人所有。動遷后分得的安置房,應當優先用于安置動遷房屋的實際使用人。若動遷房屋內沒有實際使用人的,安置房應歸動遷房屋的產權人所有。即便產權人的戶口不在動遷房屋內,也可以取得安置房。
扶貧房屋房屋產權歸誰
扶貧房屋沒有房產證,產權屬于建設單位(國家政府)。
1、扶貧、拆遷安置房大多屬于小產權房,即土地屬于集體土地(或國有劃撥土地),在政府允許之前,該類房產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
2、有的地方規定:拆遷安置房滿5年后,在補繳了土地出讓金后,可以變成商品房性質,變成商品房性質后,可以上市買賣。但具體實施過程中,要看地方政府當時手頭的用地指標情況,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執行的不一樣,具體應該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執行。
擴展資料: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經濟適用房相對于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征: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國務院1991 年提出“大力發展經濟適用房,優先解決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后,經濟適用房從1998 年開始快速發展。相對低廉的房價,使其成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首要選擇。但是據調查研究,近幾年經適房的運行出現了很多不“經濟”現象,故已有一些省市停止經適房的市場供應。經適房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真正需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需求不能滿足。政府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是為了中低收入者能夠買得起、住得上。但是,在經濟適用房的銷售中,部分高收入者卻進入了購房者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