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死了賠償款要給他父母嗎
死亡賠償款是在死者去世后,由相關機構或個人賠償給死者近親屬的一定數額的現金,它基于死者在未來的收入喪失而對其近親屬做出經濟上的賠償,故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雖然死亡賠償金即使不屬于遺產,也應該有一定的分配標準。優先意義上來說,自愿協商的原則是主要的方式。如果近親屬之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參照其與死者生活的密切程度以及與死者的親緣關系來進行分配。參考《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若以繼承順序為原則,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獲得,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取得。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實際案例分析:
原告金某某是死者袁某的妻子,被告是袁某的父母袁某、張某。2018年,袁某在工作中不幸去世,經過法院的審判,金某某和袁某、張某共同獲得了袁某的死亡賠償金共計54萬元。該筆賠償金中支出了9萬元作為袁某的喪葬費后,剩余45萬元經三人一致同意存入張某個人的賬戶代為保管。2019年,原告金某某要求分割剩余的死亡賠償金。
法院認為原被告均為袁某的法定繼承人,金某某主張從袁某的死亡賠償款中分得相應份額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在同一繼承順位中,原則上應該按照原被告各方與受害人在共同生活中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份額,同時還應考慮同一繼承順序中是否已經取得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情況。予以平衡。由于案件中袁某、張某均有退休金、養老金,且已經就被撫養人生活費另外得到賠償,考慮到原告與袁某在共同生活中的緊密程度可以酌情多分一些,酌定可以分得其中的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