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是否構成詐騙
主觀上是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應當不可能成為詐騙罪的幫助犯。這個結論可從間接故意的特征及幫助犯特征不同得到印證。
首先說間接故意的的特征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換而言之,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而加以放任。
間接故意有三種類型:
一是行為人為實現某種非犯罪意圖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打獵時獵物旁邊有一個小孩,為了打獵,誤殺了小孩。
二是行為人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危害結果的發生。如甲欲毒死其妻子,投毒進飯菜,想到了孩子與妻子一起吃飯,致小孩死亡。
三是突發性的犯罪,不計后果。如某養花專業戶為防盜而在院墻周圍私拉電網,致小偷觸電身亡。
三種類型的主要特征。就是行為人一人就可完成了造成侵害結果的行為,不需要借助他人。
其次,我們分析幫助犯的特征。
幫助犯,是幫助他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人。
幫助行為包括物理性幫助(如提供兇器、排除障礙等)和心理性幫助(如改進作案方針、撐腰打氣、吶喊助威、強化犯意等),幫助行為包括作為方式和不作為方式。
幫助犯的主要特征:必須通過他人去實施其意圖實施的犯罪行為;幫助犯僅對實行犯起物理性或心理性的幫助;幫助犯對其幫助行為的的認知是直接故意。
簡單歸納本案,間接故意的犯罪,是一人可實行的犯罪,行為直接造侵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是正犯。而幫助犯是通過正犯實施犯罪行為才發生危害結果,并且,幫助犯對其幫助行為的的認知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的犯罪人,是正犯,是實行犯,而不是幫助犯。由此可見,間接故意是不可能成為詐騙罪的幫助犯。
具體案件要具體分析。在我國,一般情況下間接故意是作為詐騙犯罪的從犯存在的,例如根據最高檢、最高法的解釋,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這里的共犯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是,幫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對于實行犯而言,指在他人產生犯罪決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質幫助等方式故意幫助他人實施犯罪,或為他人實施犯罪創造便利條件,而自己不直接實行犯罪,只要對主犯有幫助的實施犯罪的行為,均可構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