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證券虛假陳述
一、定義
1.1 虛假陳述:是指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也稱不實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1.2 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是指證券市場投資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并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賠償案件。
二、類型
以虛假陳述行為對證券市場和投資人決策的影響為標準,虛假陳述行為可以劃分為誘多型虛假陳述和誘空型虛假陳述,現市場上遇到的幾乎都屬于“誘多型”。
三、特點
3.1 法院受理設有前置程序,股民啟動訴訟困難。
基于證券市場的復雜性以及先前人民法院在證券知識和審判人員方面的局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六條為虛假陳述案件設置了立案受理的前置程序,即:“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前置程序的設立,雖然便于法院立案受理,但由此增加了股民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的難度,使得一些確有證據證明上市公司等存在虛假陳述,困于行政機關等未予處罰,以致不能滿足法院受理的前置條件,而令案件無法進入到訴訟程序中。
3.2 訴請金額雖小,但社會影響大,雙方攻防激烈。
由于此類訴訟原告主要是股市中的中小散戶,從涉案標的額統計情況來看,66.5%左右的案件訴訟標的在10萬元以下。訴請標的金額雖小,但原告的抵觸情緒普遍較大,大有替天行道不為錢財只為公道的意味。另外,由于上市公司體量普遍較大,且多數屬于當地的支柱產業或納稅大戶,各級對此均高度關注。尤其是前期起訴的股民一旦勝訴,其他曾猶豫不決的股民則可能會群起而效仿,亦向法院提起訴訟。前期受理案件的裁判,試水效應非常明顯。所以,不論是作為原告的股民,還是作為被告的上市公司等,均會引起空前重視,以致雙方庭審攻防異常激烈。
3.3 損失確認困難,因果關系錯綜復雜。
對于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投資人所遭受的損失主要是投資差額損失,其主要是指投資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投資因虛假陳述行為使得買賣證券發生價格差額而遭受的投資利益損失。對于“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若干規定》并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這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買入平均價格的計算存在較多爭議,這也是目前證券虛假陳述類案件常見爭議焦點之一。再者,投資人損失與虛假陳述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尤其是上市公司普遍將《若干規定》所明確的系統風險作為抗辯理由,但系統風險的存在及其大小的認定本身較為復雜,而《若干規定》又并未作出進一步規定,致使司法實務存在各種不同裁判。
3.4 案件審理周期普通較長。
因此類案件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案情處理復雜,尤其是前期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對潛在原告起到仿效作用,受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往往十分的謹慎,以致案件審理的周期普遍偏長。另外,還有一些案件當事人為拖延時間等,濫用管轄權異議等程序,以致案件審理周期人為被拖長。上述案件的一審審理周期普遍超過6個月,絕大多數案件一審審理周期在一年左右。
3.5 在很多案件中,投資者除將上市公司列為被告外,同時將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 機構、上市公司董監高等其他責任主體列為共同被告。
此前,受限于上市公司“財大氣粗”的固有印象,絕大多數投資者在提起證券虛假陳述訴訟時僅以上市公司為被告。但是,2018年資本市場寒冬持續,上司公司業績低迷、賠付能力下降,上市公司已經不再是投資者索償的“保底”選擇。
鑒于此,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在起訴上市公司的同時,將券商、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及其他責任主體列為共同被告,以增強被告的賠付能力。例如,在“欣泰電氣案”中,投資者將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在“大智慧案”中,部分投資者將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列為共同被告;在“海潤光伏案”中,部分投資者將大股東江蘇紫金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在“鞍重股份案”中,有投資者將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列為共同被告;在“保千里案”中,有投資者將時任上市公司董事列為共同被告;在“雅百特案”中,在中國證監會尚未對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眾華會計師事務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就已經有投資者將二者列為共同被告。
四、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現狀
4.1 關于“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大數據報告
案例來源:Alpha案例庫
案由: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案件數量:19264件
數據采集時間:2019年5月22日
本次檢索獲取了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2019年5月22日前共19264篇裁判文書。
4.1.1 整體情況分析
從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例數量的變化趨勢。即2016年開始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數量明顯升高,至2017年達到最高。
從地域分布來看,當前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例主要集中在江蘇省、上海市、北京市,分別占比28.24%、19.01%、11.38%。其中江蘇省的案件量最多,達到5440件。(注:此處僅顯示該條件下案例數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4.1.2 行業分布
從上面的行業分類情況可以看到,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當前的行業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4.1.3 程序分類
從上面的程序分類統計可以看到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當前的審理程序分布狀況。一審案件有11793件,二審案件有5647件,再審案件有290件,執行案件有1533件。
4.1.4 裁判結果
一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一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其他的有4649件,占比為39.42%;撤回起訴的有3705件,占比為31.42%;全部/部分支持的有2337件,占比為19.82%。
二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二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有4627件,占比為81.94%;其他的有596件,占比為10.55%;撤回上訴的有313件,占比為5.54%。
再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再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有176件,占比為60.69%;提審/指令審理的有80件,占比為27.59%;發回重審的有32件,占比為11.03%。
4.1.5?標的額可視化
通過對標的額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標的額為50萬元以下的案件數量最多,有8446件,50萬元至100萬元的案件有208件,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案件有207件,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案件有27件,1千萬元至2千萬元的案件有14件。
4.2 關于“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統計與概況
4.2.1 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調解率較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應當著重調解,鼓勵當事人和解。”
因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在加大調解力度,鼓勵當事人和解。但是近年來,由于案件數量激增、索賠金額非常高,雙方當事人對相關法律問題又存在較大爭議,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或自行和解的難度加大,和解或調解比例不斷降低。
4.2.2 一審勝訴率高(包括部分勝訴)
根據上文“4.1.4 裁判結果”中的大數據顯示,在一審程序中,約10%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被駁回起訴,因此,一審程序的勝訴率是非常高的。
4.2.3 二審維持率高
根據上文“4.1.4 裁判結果”中的大數據顯示,當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占比為81.94%,因此,二審程序的維持率非常高。
4.2.4 案件地域分布與經濟發達有一定關聯性
根據上文Alpha大數據報告顯示,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分布的地域為:江蘇省(5440)、上海市(3662)、北京市(2192)、廣東省(1713)、四川省(1341)、遼寧省(741)、湖南省(694)、浙江省(525)、吉林省(479)、山西省(433)、山東省(416)、最高人民法院(287)、海南省(224)、湖北省 (188)、云南省(175)、黑龍江省(17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21)、河南省 (121)、安徽省(80)、重慶市(69)、甘肅省(61)、陜西省(54)、河北省(40)、福建省(35)、天津市(33)、廣西壯族自治區(8)、寧夏回族自治區(1)、青海省(1)。
由此可見,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案件分布與其省、市經濟發達程度有關;由此在上市公司密集的省市案件數量也相關較高。
五、在未來的潛在市場和挑戰
5.1 2018年的案件統計和數據分析
5.1.1 2018年因信息披露違法而被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超過30家。
根據2018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情況綜述,2018年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共計310件,同比增長38.39%,其中,信息披露違法類案件處罰56起,涉及上市公司33家。
5.1.2 2018年維權律師征集虛假陳述訴訟新增上市公司超過50家
一旦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被證券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維權律師便會公開征集符合索賠區間的投資者向上市公司進行索賠,甚至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階段,維權律師便開始進行預征集。根據新浪股民維權平臺統計,因涉嫌虛假陳述而正處于被維權律師公開征集索賠的上市公司有109家,其中2018年新增上市公司超過50家。
5.1.3 2018年人民法院審理的證券虛假陳述訴訟逾3500件,涉及上市公司超過50家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由項下共檢索到13829起案件(含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其中2018年新增3878件,一審程序2832件、二審程序999件、再審審查程序45件、其他程序2件,涉及上市公司52家。需要說明的是,由于2018年審理的部分證券虛假陳述訴訟尚未審結,法院受理的證券虛假陳述訴訟的實際數量應遠遠超過上述數字。
5.2 近年來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訴訟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5.2.1 證券監管部門保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高壓態勢,更多的上市公司被行政處罰 。近年來,為深化金融改革、防控金融風險、凈化資本市場,中國證監會秉持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政策,繼續提高執法力度的持續性。根據中國證監會稽查執法情況通報,針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中國證監會2015年立案調查60件,2016年立案調查73件,2017年立案調查64件,2018年則繼續保持高壓態勢,僅上半年就新增立案39件,同比增長50%,全年處罰信息披露違法案件56件。
5.2.2 2015年“牛市轉熊市”和2016年初“熔斷”以及之后延續至2018年的A股市場的持續低迷,導致投資者在二級市場的投資損失慘重。在相關上市公司被行政處罰后,投資者有通過提起訴訟止損或減損的維權動力。
5.2.3 證券維權律師隊伍逐漸壯大。近年來,隨著被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數量激增,大量提起訴訟的投資者獲得賠償,越來越多的律師加入證券維權隊伍,參與代理證券虛假陳述案。
5.2.4 證券維權律師征集方式“互聯網化”,并與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使得維權律師更容易征集到大批量的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互聯網科技的發展極大影響了維權律師的征集方式,維權律師開始利用微信公眾號、微博等自媒體在網絡上公開征集股民索賠,同時與“新浪維權平臺”、同花順軟件內置的“股民維權中心”、《大眾證券報》設立的“大眾維權易”等第三方平臺建立合作機制,利用第三方平臺強大的流量優勢動輒征集數以千計的股民起訴上市公司。
5.2.5 有些社會資本開始進入證券虛假陳述訴訟領域,為證券虛假陳述維權提供資金支持,投資者和維權律師的訴訟成本和敗訴風險被轉移自2015年起,社會資本開始關注和進入證券虛假陳述案件領域,以墊付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方式為投資者提供資金支持,降低甚至消除投資者的維權成本,事后再以約定一定比例分享索賠額的方式獲取收益。
2018年4月9日,深圳前海鼎頌投資有限公司設立虛假陳述維權專項資金,為符合虛假陳述索賠條件的證券投資者墊付維權所涉及的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維權相關的前期費用,將索賠訴訟中案件的訴訟費用損失風險、案件的敗訴風險及聘請律師的專業度風險,轉移至專項維權資金來承擔,以幫助因虛假陳述而蒙受損失的投資者更好地行使權利。
5.2.6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提起證券支持訴訟形成引導效應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投服中心”)是中國證監會批復成立的一家公益性投資者保護專門機構,主要職責是為中小投資者自主維權提供教育、法律、信息、技術等服務。自成立以來,投服中心代表中小投資者對多家上市公司提起證券支持訴訟,2018年,投服中心針對“超華科技”、“雅百特”、“ST大控”證券虛假陳述公開征集受損投資者。
5.3 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訴訟前瞻
5.3.1 已經出臺超過十六年的《若干規定》越來越難以解決司法實踐中日益復雜、疑難的法律問題,導致各地法院對爭議焦點的裁判標準長期無法統一。在人民法院已經積累足夠審判經驗的當下,最高人民法院對司法解釋進行修改勢在必行。
5.3.2 在司法解釋修改后,前置程序大概率會被明文廢止,而作為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以及是否具備重大性將成為該類案件最核心的爭議焦點,產生更大訴爭空間。
5.3.3 證券虛假陳述民事案件進入“井噴期”導致法院審判壓力過大,以往“一案一立”、“一案一審”、“一案一結”的立案、審理和結案方式或將有所調整,“電子卷宗+合并審理+批量結案”以及示范判決機制,可能成為審理模式調整的嘗試方向。
5.3.4 法院將在精細化審理的趨勢上更進一步,對“重大性的認定”、“交易因果關系的認定”、“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的識別和剔除”、“投資差額損失的計算方法”等問題將有更加明確、清晰和有說服力的認定。
5.3.5 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是資本市場健康運行的重要基礎,由于證券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并未減弱,因此未來證券虛假陳述民事案件將繼續保持巨大體量。
5.3.6 專業法院的出現。2018年4月2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8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掛牌,第一個工作日立案20件,受理案件標的總額超過10億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法釋〔2018〕14號)的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證券、期貨交易、信托、保險、票據、信用證、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典當等糾紛。金融法院的出現,使得包括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糾紛在內的金融經濟糾紛可以統一集中管轄,既可避免因管轄權異議案件而造成訴累,亦可實現同案同判,司法統一。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在深圳、北京等地亦會出現金融法院。
六、訴訟代理及代理所需證據資料
6.1 起訴的前提
投資者起訴的前提是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違法事實已經被有關機關認定。常見的機關是證監會、財政部或者法院。股民起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證監會或財政部已經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對有關責任人作出有罪的刑事判決。這是投資者起訴的前提條件。這個前提條件也叫行政處罰或刑事判決前置程序。
6.2 股民索賠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6.2.1 所投資的股票存在虛假陳述,已被有關機關處罰或判刑。
6.2.2 買入賣出該股票的時間要符合條件。
買入時間: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以后,虛假陳述揭露日以前買入;
賣出時間: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以后賣出,或一直未賣出。簡單地說,投資者必須是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以后買入股票,并且一直持有至虛假陳述揭露日以后。
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
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6.3 起訴必備的資料
6.3.1 股票對賬單
股票對賬單要去你開戶的證券公司營業部打印。對賬單必須由營業部蓋章,對賬單顯示的內容要盡可能完整,上面要有股東姓名,股東證券賬戶號碼,買賣要索賠的那只股票的證券代碼、時間、價格、股數、傭金、印花稅等信息,如果那只股票一直沒有賣出的話,要在庫存股一欄顯示出你還剩多少股。
6.3.2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卡/開戶證券公司蓋章的證券賬戶證明材料(開戶信息表/客戶信息表)
投資者手上有兩張股東卡,一個是上交所,另一個是深交所的。起訴索賠需要提供哪張股東卡就看你索賠的股票是在深交所上市還是上交所上市。
6.4 股民索賠需要支付哪些費用?
股民委托律師提起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需要支付的費用有以下幾項:
1、訴訟費:原告起訴時需要向法院預交訴訟費,計算和繳納訴訟費的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訴訟費繳納多少與投資者的起訴金額有關。相對于索賠金額來說,訴訟成本其實是很低的,并且,訴訟費最終由敗訴方承擔,也即官司打贏了,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預交的訴訟費。
2、律師費:股民索賠案件一般都是實行風險代理,即打贏官司并幫股民最終拿到賠償款才收取律師費。如果官司打不贏就無需支付律師費。具體數額依據股民最終獲得的賠償款的一定比例提成,律師費的提成比例會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有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