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離婚糾紛是否要先調解?
是否要先調解取決于當事人的選擇。
法庭審理分為四個階段,
1、開庭前準備,需要上訴人、被上訴人及代理人向法庭報告各自的基本情況以及代理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住址,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接著詢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對方的出庭人員有無異議,然后開始介紹合議庭人員的組成情況以及是否需要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階段,上訴人宣讀上訴狀、被上訴人進行答辯,法官會針對雙方的請求與答辯情況總結爭議焦點,接下來正式進入法庭調查。上訴人針對爭議焦點提交證據,被上訴進行質證,被上訴人提交證據,上訴人進行質證。如果法官認為還有事實沒有調查清楚、會有針對性的提問問題。
3、法庭辯論階段、需要雙方各自發表辯論意見。
4、最后陳述。一般需要用一句話概括、上訴人一般為支持上訴請求、被上訴人一般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述請求。
這四個階段完了之后、法官會詢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如果同意、法官會主持調解,最好的情況是當庭調解成功,法官一般會當場出調解書并進行送達;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調解,法官是不會強行調解的。這時就需要簽完筆錄回家等判決了。
調解程序是一種審判前的,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的程序,實踐中的調解程序更加符合當代善良風俗、社會倫理的一種需要。審判前先進行調解,而不是僵硬地運用審判程序,這樣也可以節省訴訟的人力等資源。
是離婚案件,二審時還是需要調解的。如果您想離婚,對方不同意,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民事訴訟。通常第一次起訴離婚,法庭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法庭會判決不準予離婚。如果您堅決要離婚,可以在六個月以后再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開庭后,法庭還會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法庭會同意離婚,出具準予離婚的《民事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離婚糾紛的案件中,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應當對離婚的夫妻先進行調解,夫妻感情確實無法調解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決。
調解無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有家暴或虐待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5、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因此,進入二審離婚程序的訴訟也可以先進行調解,調解不僅一審適用,二審也適用。只有經調解無效,確實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法院在實際審判中才可能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