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合同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合同
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因素,甲方不擔責,乙方亦無主張的權利(房屋租賃押金須退回,租金須與屋主協商)。但是要注意的是,以下才屬于不可抗力的因素:
一、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二、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三、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違約的一方的違約責任。一般應規定的內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事件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我國進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按對不可抗力事件范圍規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概括式,即對不可抗力事件作籠統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負有違約責任。但應立即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對方,并在XX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向對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書’。 列舉式,即逐一訂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種類。如“由于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 綜合式,即將概括式和列舉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綜合式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方式。 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后,有時會出現一些意外事故而影響合同的履行,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 一、不可抗力的含義 何謂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國解釋不盡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公約》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發生的,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兩種: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風、地震、干旱、暴風雪等人類無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事故;二是社會原因,如戰爭、罷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實踐中,對不可抗力的認定是很嚴格的,要與商品價格波動、匯率變化等正常的貿易風險區別開來。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買賣合同中訂明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約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要求損害賠償。因此,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主要規定:不可抗力的范圍、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和方法、不可抗力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等。 (一)不可抗力的范圍 關于不可抗力的范圍,國際上并無統一的解釋,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舉式和綜合式三種規定方法。概括式對不可抗力范圍只作籠統規定;列舉式是將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綜合式,即列舉式與綜合式相結合,對經常可能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雨、雪災等)列出的同時,再加上“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綜合式的規定方法,,既明確、具體,又有一定的靈活性。目前,在我進出口貿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用綜合式。 (二)不可抗力的處理 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后,應按約定的處理原則及時進行處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合同,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處理,應視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及其對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實際影響程度而定。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證明 我國法律規定,當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規定履約要取得免責權利,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按《公約》,如果當事人一方未及時通知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仍應負賠償責任。在實踐中,為防止爭議發生,不可抗力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關于不可抗力的出證機構,在我國,一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出具;如由對方提供時,則大多數由當地的商會或登記注冊的公證機構出具。另一方當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證明文件后,無論同意與否,都應及時回復。
既然是不可抗拒,那為什么那么多房客的困難要房東一個人承受損失?你的房東的房子可能是貸款建的,也可能是找親友借的,正等收租還給親友生活費哪?銀行借的他們的利息也是無法免的,不要信銀行的圈套,他們經歷過什么困難才有這些房子租給你們干你們的事業你可知道?每個人得到的今天都不容易,國難當頭你的房東比你更不容易,看當地政府是怎么要求這些房東的你就知道他們難了。再說本來沒有事情往年正常也是正月初十后一般南方過正月十六后才開始上班的,不信可以追溯去年對比,實際房客也沒有耽誤多少時間,最多半個月而已,憑什么要減你們那么長時間租金,疫情過后萬物復蘇,生意比以往可能好不止一倍,那你會補償房東的損失嗎?做事要良心。
那些開始說減免房租的是什么人?本來就是公寓房和一些個人住房按月計算出租的,他們現在人沒有去住,大半本來也就沒有交房租,發起的房東一部分人難道不是套路?不要太多謊言套路,遲早會穿幫的!
當然,一些經濟條件比較好的房東愿意給房客減免那是好事,應該鼓勵支持,一些沒有減免的房東也是正常,各有各的原因,不能道德綁架,也要理解他們。
魏國鵬律師解答: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房屋買賣合同里的不可抗力因素,該如何約定”這個問題。
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里,開發商對于延期交房的免責理由一般說是不可抗力。按照我們國家的規定,不可抗力應該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說地震、發洪水等等,這種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這種不可抗力才能夠免除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的責任,也就是說免責。二、如果不是這種情況,就不能約定成不可抗力,一般開發商通常把不可抗力的范圍擴展了,比如說施工中如果遇到異常困難或者重大的事故問題不能解決,比如說契約協定后政府頒布的法規和原來不同,比如說施工配套的批準和安裝的延誤,都認定為不可抗力,這樣等于把不可抗力的范圍擴展了。所以,建議購房者對于不可抗力這個條款一定要僅僅把握住三個條件,就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況下,約定在最小的范圍內,不要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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