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物權請求權的內容
合理的物權請求權的內容
1、返還原物請求權。
當物權歸屬不明或是否存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專門國家機關提出請求,即為物權確認請求權。
2、排除妨害請求權。
當所有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時,財產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請求不法站有人返還原物,或者請求法院責令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
3、消除危險請求權。
當他人的行為非法妨礙物權人行使物權時,物權人可以請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請求法院責令妨害人排除妨害。
4、恢復原狀請求權。
當物權的標的物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損壞時,如果能夠修復,物權人可以請求侵權行為人加以修理以恢復物之原狀。
5、損害賠償請求權
當他人侵害物權的行為造成物權人之經濟損失時,物權人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也可以請求法院責令侵害人賠償損失。
首先,在性質上不同。物權請求權就是是什么性質的權利在民法理論上尚有爭議,但大多數學者認為,此種請求權的性質是物權。而債權請求權的性質是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其次,內容不同。物權請求權包括:排除妨害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而債權請求權的內容主要是財產的給付或一定行為的履行。第三,效力也不一樣。由于物權請求權的性質是物權,顯然具有優先與債權的效力。當同一物上既有物權請求權又有債權請求權時,物權優先于債權。第四,請求權產生的條件不一樣。侵權行為請求權的產生一般要求加害人有過錯,而物權請求權無須舉證加害方的過錯。最后,保護方法也不一樣。前者采用物權的保護方法,后者采用債權的保護方法。侵權行為而生的請求權可以要求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害,這一點在物權請求權中沒有。我大概只能回答成這樣了,你看還應該怎么來補充呢?求教于大家。
物上請求權,在物權法上是屬于物權法的效力來論述解釋的。物權法的效力,在我國現行法律教材中,將其分為優先效力和物上請求權。部分學者支持贊同將物權法的效力分為優先效力與物上請求權,而將追及效力和排斥效力并入闡述,也有部分學者支持將追及效力和排斥效力單獨列開闡述。物權法的物上請求權,其大體指基于物權所具有的排他性、絕對性,物上請求權可以對任何對抗物權行使的行為發生法律效力?;靖拍疃x為,物權人在其權利的實現上遇有某種妨害,其有權請求造成妨害事由發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物上請求權又可稱為物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的性質可由以下幾方面說明:
一、物上請求權是請求權。所謂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物上請求權是權利人在實現其物權的過程中,受到了特定的人的一定行為的妨害,據此向特定的人提出請求權。
二、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效用。物上請求權以恢復物權的支配狀態為目的,在物權的存續期間持續有效。
三、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附屬。由于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效用,其附屬于物上請求權,隨著物權的產生、變動、消滅均從屬于物權,不能與物權分離單獨發生效用。具體內容包括請求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返還原物,指物權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時,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請求返還原物,或請求法院責令非法占有人返還原物。只要能夠返還原物的就必須返還原物,不能用其他的方法如賠償損失來代替。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指物權人雖然占有所有物,但由于他人的非法侵權行為致使物權人無法充分享有物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時,物權人可以向侵害人請求排除妨害,或請求法院責令侵害人排除妨害。關于物上請求權的行使,有效途徑分為兩種:一是物權人直接向妨害人提出物上請求權;二是依訴訟方式進行。
物權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一項專門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項獨立請求權制度。 債權請求權是指在物權受到侵害并發生財產損害時,物權人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的權利,它是一種索求性、進取性的請求權。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 ?。?)物權請求權的實現或物權性民事責任的承擔,權利人無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為,權利人僅僅要求將受到妨害的物權恢復到其完滿狀態。而受害人欲請求行為人損害賠償者,則應證明其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有過錯。 (2)物權請求權的實現不以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為前提。而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現有財產或非財產性損害。 ?。?)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而物權請求權很難適用訴訟時效。 (4)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主體并不局限于物權人本身,因為物權請求權是與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對物的占有構成侵害或妨礙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項請求權。如租賃物的承租人對他人侵害租賃物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行使上述權利。 因此,這是一種對物訴訟。而債權性請求權的行使是以相對人為對象,且以權利人受到實際損害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損害者才可以侵害方為被告提起訴訟,故這是一種對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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