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探視是否可以不承擔撫養費
不探視是否可以不承擔撫養費
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
任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協議均屬于無效協議!
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脈親情.撫養與贍養的義務不因父母的離異而改變,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導致家庭出現離婚變故,但孩子是無辜的,子女歸一方撫養,另一方須給付撫養費直至18周歲為止,當然有撫養權的一方有能力獨自撫養子女,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除外,否則另一方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必須履行,這是法定義務,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同時離異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也是法律所賦予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不允許沒有撫養權的父母探視自己子女的,也是沒有法理和情理依據的,從人性親情的角度來講,甚至是殘忍的。
贍養權一詞,用詞不夠嚴謹,贍養只有不可逃避的義務,而沒有可不可放棄的權利,中國文化博大精深,歷史悠久,但不可濫用,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一種義務,不是權利,不是想放棄就可以放棄的,不因父母的離異而改變,是必須履行的義務。
父母離異,子女是最大的受害者,無論撫養權判歸那一方,子女都會因家庭的不完整,缺失父愛或母愛,會有自卑心里,會養成孤僻的性格,會導致人格的不健全,會變成問題孩子,甚至就連在相親談對象時都會被嫌棄,如果離異父母再不去探視,不給付撫養費,對子女的成長過程中不聞不問,不能給予足夠的溫暖和愛,這樣的家長是不負責任的,不合格不稱職的,當初只顧自己開心,把子女帶到人世間,卻不管子女日后的生活,這樣的家長難道不是對子女的一種犯罪嗎?
謝謝邀請;樓主提出的問題是,女方不讓探視孩子,也不收撫養費,男方是否能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這就要看孩子在什么年齡段,同時要拿出對方拒絕你探視孩子的鐵證,才能給你答復的。
從你提問題我們可以看出,女方對你的憎恨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連把你給孩子的撫養費都看成是對她的一種侮辱,這是離婚女人倔強的心受到了扭曲。世人都知道,離婚孩子不是個人的私有財產,把撫養孩子和教育孩子放在第一位才是正確的。本來夫妻離婚造成傷害最無辜的就是孩子,把孩子交到這種心懷仇恨的女人手上,破壞父親在孩子心目中的形象,無非是要孩子將仇恨傳承下去,這是對孩子的殘忍和不公平,也是對孩子的成長和教育很不利的。
依據法律規定;離婚雙方有共同擔負起對未成年孩子撫養的責任和義務。法律還規定;對未成年孩子有監護權的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對方探視孩子的權利。同時,也不能拒絕孩子探視父親或者母親的權利。
如果說孩子現在還是在兩周歲以內的哺乳期,依法孩子的監護權是歸女方所有的。只有等到孩子年滿兩周歲以后,你才能將女方告上法院,要求更改孩子的監護權。
如果說孩子現在已經超過了兩周歲,你就拿出強有力的證據,以孩子母親拒絕收取撫養費,拒絕你探視孩子的權利,對孩子的成長和教育極為不利為由,將女方告到管轄區內的人民法院,要求更改孩子的監護權。只要法院核實事實屬實,依法是會為你主持公道的。
盡管離婚了,給孩子撫養費是父母必須的義務和責任,這種責任和義務,不會隨著婚姻關系的終止而終止。同樣的,離婚的一方,盡管不直接撫養孩子,當然也有探視孩子的權利。但是,一個連孩子的撫養費都不給的人,不管你是出于什么原因,你都沒有理由不付孩子的撫養費。沒有直接陪伴,教育,呵護孩子成長,都已經是最大的失職了,竟然連撫養費都不給,那你還好意思當孩子的父母嗎?你還怎么好意思去見孩子?人家別人辛辛苦苦種好的桃子,憑什么讓你來摘?只要是負責任的父母,不會舍得放棄孩子,更不會不管孩子 。既然連責任都不想負了,那你還來看孩子,打擾孩子干什么呢?按我的,既然不管孩子了 就不要再來打擾孩子了,天大地大,自個兒滾一邊去!
這其實是兩個概念,
先說撫養費
如果離婚協議里說明了有撫養費這一塊,那么你是不可以停止支付的。
否則你停止支付后,對方可以去法院起訴你要求你支付。不過民事訴訟都是民不告官不究,所以如果他不會告你其實就還好
實踐中如果拖欠撫養費不多,一般選擇起訴的人不多,因為打官司麻煩并且自身需要花費。
再說探視權
其實這是很多離婚夫妻面臨的問題,在我國探視權是可以通過起訴進而強制執行的。
也就是法律可以強行要求對方和你達成協議,一個月見幾次等。
如果對方不履行協議,甚至面臨懲處。
希望父母們都理智
除非父母有一方虐待孩子,那么我支持不讓孩子見這個虐待他的人,事實上法律上也會支持。
否則無論雙方因為什么原因離婚,性格不合也好,出軌也好,孩子都是無辜的,他需要的就是雙方父母的關愛,這一點其實無法取代。
真為了孩子著想,就不應該阻礙他見到自己的爸爸或者媽媽。
感謝邀請:
她不讓看孩子你就不給扶養費,這么專業的問題你最好還是問律師。不過我感覺稍微也懂一點法律,她不讓你看孩子肯定是不對。你因為這事兒不給孩子扶養費也不對。都是成年人了最好別干那,犯罪還得給犯罪找理由的事兒!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不探視是否可以不承擔撫養費“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