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稱和公章不一致合同有效嗎
合同名稱和公章不一致合同有效嗎
若僅只是名稱與所蓋公章不一致的情形合同有效,以簽章的主體為合同主體。
一般情況下,按蓋章處名稱執行,因為,在合同生效條款處都是約定蓋章或簽字生效,所以,誰蓋章誰承擔履行責任。
特殊情況下,委托他人代簽合同時,蓋章處的單位實際是受托人,根據委托合同關系,受托人的行為,由委托人承擔,合同仍然由實際委托人承擔履行責任,對此,應由相關證據予以支持才行。
這種情況分這樣幾種情況。
第一種,使用公章的人是公司相關人員,一般情況下能確定是職務行為的,合同有效。
例如,某公司銷售主管人員持公司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簽訂購銷合同,簽訂地點是公司總部辦公樓,這種情況下,公章與備案公章不同,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種,有證據證明該公司有多種不同公章并使用過,則所用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并不影響合同效力。
例如,公司曾給法院出具過證明,使用的就是和備案公章不一致的公章,這次又一次使用了該公章,則公章是有效的。
第二種,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公章有問題,又沒有盡到必要的主意義務,則對方應當是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例如,對方多次和公司簽訂合同,有公司備案公章的樣本,這次公章有問題并沒有引起注意,結合其他情節一般應認定合同無效。
如果只有簽名,那這必須改過來,不然以后麻煩事多,其不能證明合同真正當事人; 如果有簽名和蓋章,那只是瑕疵而已,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合同上,公司名稱與公司公章不一致:
一、原則上,這是一份有效合同。
當合同的公司名稱和合同尾部蓋章的公司名稱不一致時,以蓋章的公司名稱為準。這種情況在實踐中經常遇到,比如合同抬頭寫的是總公司,蓋章的卻是分公司,還有建筑公司蓋項目部的章。但為防止糾紛,建議還是規范一下,合同抬頭名稱和蓋章名稱最好是前后一致。
二、如果是公司更名的,主體不變,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更名后的公司承擔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定“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名稱變更前的企業權利義務由名稱變更后的企業承擔。因此,只要主體是一致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企業來承擔。
謝邀!我雖沒有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但就你的提問,如果屬實就已不是擔則的問題,這已形成了欺詐罪。我雖無法律專業知識,但我們必須要有起碼的認知。
在我們正常的簽署協議與合同中,是不存在公司名與公章名稱不同的。如若不同,那么這個合同或者協議,即使已簽署也是無效的。現在有部分企業,就是以這種方式生存,沒事時都相安無事,一旦產生糾紛,受雇方將無法維權。如屬實建議馬上報警處理,你這合同根本就是無效合同。(具體法律條款,建議咨詢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士)謝謝!
你好。
1、首先你必須弄清營業執照的名稱與法人代表的名稱區別開來。
2、一般訂立合同時,蓋單位的公章或合同章。
3、營業執照是以人名(你姐)還是其他名稱注冊的。如果店名是你姐的名字,那么就必須在變更營業執照后,與商場簽一個補充說明;如果店名中沒有你接的名字,合同就無需另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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