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違章建筑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合同可以視為無效合同。但是業主在裝修前如果沒有明確的告之其為違章建筑,而與施工方簽訂裝修合同,有涉嫌欺詐的嫌疑,由此給裝修施工方造成的損失,施工方有權進行追責。
無效,違章建筑無法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違章建筑是我們所熟知的一個名詞,圍繞違章建筑而產生的法律問題與爭議糾紛也是屢見不鮮。那么,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存在違章建筑,這樣的合同是否有效呢?按照違法性程度來分類,違章建筑有“程序違建”和“實質違建”兩種,所謂程序違建是指并未違反城市規劃,只是沒有辦理合法的審批手續的違建,故程序違建一般可以通過補辦手續使其成為合法建筑。而實質違建是指實質性違背了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的規定,無法通過補辦手續的方式來糾正其違法性。那么,程序違建和實質違建在認定合同效力方面有沒有什么區別呢?讓我們從最高法院的判例,看看到底應該如何認定違章建筑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案例】 甘肅青旅系共青團甘肅省委員會(以下簡稱團省委)下屬全民所有制企業,注冊資金375萬元,均由團省委出資。2008年11月28日,甘肅青旅作為抵押人及賣方、林嘉鋒和陳國良作為買方、蘭州市安寧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十里店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作為抵押權人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甘肅青旅將位于甘肅省蘭州市白銀路201號(95-97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453.25平方米(規劃用途為商鋪、賓館,土地使用年限自1996年1月1日至2036年12月31日)以及地上建筑物3316.98平方米(包括一層商鋪及二至九層全部樓房,面積經雙方實地丈量確認,其中合法建筑面積為2491.1平方米,其余為違章加蓋部分)全部轉讓給林嘉鋒、陳國良。上述房產中,合法建筑面積為2491.1平方米已經由甘肅青旅將抵押給信用社,并辦理《房屋他項權證》,該建筑物的電梯同時抵押,共計貸款545萬元(已經償還了5萬元本金)。林嘉鋒、陳國良購買該房地產的房價款總額為1010萬元。各方約定:辦理該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產權過戶時所涉及的相關費用由甘肅青旅全部承擔,信用社可在共管帳戶上自動扣除所有貸款本息。同時,三方還對付款方式及期限、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物業的交付、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保證條款及產權過戶登記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因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發生糾紛,2009年9月,林嘉鋒、陳國良向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甘肅青旅履行合同,交付房產并辦理過戶手續。甘肅青旅提出了反申請,要求確認《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2010年10月15日,經仲裁庭主持調解,三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林嘉鋒、陳國良購買的一層商鋪及二至九層全部樓房,樓內所有辦公物品(無償)隨樓房所有權一并轉讓給林嘉鋒、陳國良,樓前、后院的使用權歸林嘉鋒、陳國良所有。二、全部房、地價款總額為1270萬元。各方簽收仲裁調解書后,林嘉鋒、陳國良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甘肅青旅支付。但上述調解生效后,甘肅青旅仍拒絕履行。2010年11月26日,林嘉鋒、陳國良向一審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2011年1月13日,甘肅省紀委第一監察室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由,致函要求一審法院暫中止執行。2012年6月7日,一審法院作出(2012)蘭法執字第143號執行裁定書,認為被執行人甘肅青旅為全民性質的國有企業,所涉房屋系國有資產,為維護公共利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裁定對蘭州仲裁委員會蘭仲調字(2009)第50號仲裁調解書(以下簡稱50號調解書)不予執行。甘肅青旅隨即提起一審訴訟,以轉讓標的物為違章建筑且未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轉讓程序為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該請求得到了一審法院的支持。林嘉鋒、陳國良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上回答發布于2017-06-1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您好,是無效的,違章建筑本身就是違法的,購買違章建筑的行為也違法?!逗贤ā返谖迨l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最高院頒發的指導案例:【案號:(2014)民提字第216號】判 決書內容載明:“買賣違法建筑物的合同并非絕對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 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 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 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人,可以并處建 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雙方在《房地產買賣合同》及其 后的50號調解書中,均明確加蓋部分已經過行政處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并 未要求限期拆除,該加蓋部分應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 影響的’保留使用建筑物,亦不應因此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從上述內容我們可知,如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 響的”違章建筑并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取得相關行政機關的審批文件的,合同 有效。
否則,關于違章建筑的買賣合同無效。
如中介公司發現居間的商品房上存在超房產證范圍的情況, 或是居間城中村的自建房交易時,中介公司應嚴格審查,若發現確有違章 建筑的情況,應要求業主予以拆除,或在合同中明確標明存在違章建筑的 情況及相應的部門,同時,也需在合同中明確該違章建筑不在交易的范圍, 不計入房價。
謝謝邀請。
違章建筑的買賣合同并不必然有效或者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如果未經有關部門頒發施i許可證,擅自施工建筑的,或雖有施工許可證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但未按批準內容施工的房屋建筑物屬違章建筑。它包括:1.建造人并未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在他人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2.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取得建筑許可證,擅自建造的違章建筑物;3.取得土地所有權和建筑許可證,但未按批準內容施工的違章建筑物。
同時根據《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彪m然建造人對其建造的建筑物無法辦理登記,但無法登記只是導致所有權不能移轉,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所以在違章建筑買賣中,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和轉移所有權的義務,違章建筑建造人無法轉移其標的物所有權,但仍可交付其標的物,違章建筑為標的物的買賣行為效力并不必然違法,且目前我國法律也無將違章建筑買賣行為定為無效行為的規定。因此只要雙方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損害他人利益,故合法有效,但其并不享有物權的權利。
答:違法建筑租賃合同無效。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以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準。
物權法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違法建筑,因其違法性不能產生設立物權的法律效果,建設人(在違法建筑租賃合同中為出租人)對違法建筑不享有物權權益。
最高院關于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的司法解釋,確定了違法建筑租賃合同無效的原則。具體規定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均為違法建筑。
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租賃合同有效。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違章建筑簽訂的合同有效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