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人如何確定監護人
無行為能力人如何確定監護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擴展資料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為自己制定監護人的。二、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三、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四、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申請成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監護人,程序如下:
1、由申請人為被申請人申請并宣告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申請人應當為被申請人的近親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或其他利害關系人。
3、應先經過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委會、居委會指定。
4、可以由法院委托鑒定,也可以由申請人自行委托鑒定,根據病歷等可以確定其行為能力的可以不鑒定。
5、監護人可以是同一順位監護人中的數人。
6、同一順位監護人有數位的,人民法院應征求各監護人的意見。
7、被指定為監護人的人應當有監護能力。
首先是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再就是近親屬,依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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