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補償費競業限制約定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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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因此沒有支付競業費用的協議當然無效。競業協議就是企業為了約束離職的員工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相同行業或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公司工作而簽定的。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企業必須支付一定金額的費用,以彌補離職員工不能在指定行業或公司工作帶來的經濟上的損失。
具體金額法律上也是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企業如果發現離職員工違反協議規定,可以起訴他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有可能判刑。比如有盜竊知識產權專利行為的。
首先,競業限制協議的適用范圍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果不在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則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是存疑的。如果只是普通實習醫生,在工作中不會接觸醫院的核心機密或者核心技術等,那么樓主朋友可以以此為由主張競業限制協議違反法律的規定。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否則,競業限制約定無效。
其次, 樓主朋友與醫院約定的補償金是50月/元,明顯過低的,一般補償標準應不低于離職前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或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孰高為準),因此,樓主朋友可以按照前述標準支付補償金。
最后, 至于解除協議的方法,樓主朋友可以要求醫院按照上述標準支付補償金,如果醫院不支付,則樓主朋友有權向醫院發送解除通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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