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了哺乳假還能休年假嗎
我產假結束后,又向公司請了6個半月的哺乳假,得到了公司批準。目前我哺乳假結束,已經回單位上班。 最近我希望享受當年的5天年休假,結果公司以已休了產假和哺乳假為由,不同意我再享受帶薪年休假。 女職工休了產假之后能否享受帶薪年休假? 這個問題我認為應該是明確的,因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那女職工休了哺乳假之后能否享受帶薪年休假呢?對此,確實會引發一些爭議。 不同意享受的理由的是: 雖然從現有的法規來看,并沒有明確規定,不過我個人還是認為,女工哺乳假之后還是可以享受年休假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也就是說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哺乳假未被列入帶薪年休假的免除范圍,因此用人單位不可擅自認為哺乳假與帶薪年休假可以抵充,從而剝奪員工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一方面,其他相關法律沒有類似禁止性條款,另一方面,休假條例也沒有將哺乳假作為不得享受的情形之一。 所以國家法律法規并無明文規定,女職工享受了哺乳假待遇之后,用人單位可免除其帶薪年休假的待遇,也就是說,你們單位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