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如何一個人買房子
婚后如何一個人買房子
受到我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在現代社會,擁有一個家已經更多的具像化為擁有一套房子。對于北漂一族一來,在北京購買一套婚房不容易。但同時,現代婚姻的極不穩定性,又給房屋的歸屬及分割等問題,帶來極強的不確定性,房子的處理往往會引發很大的爭議,那么婚后如何買房才算是個人財產或者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司法實踐是如何認定的呢?下面由律師來為您一一解答:
一、婚前個人出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
對于婚前個人出首付,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貨的房屋,在離婚訴訟中分割該房屋,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那么法院會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協商意見進行調解。如不能協商一致,因出首付的夫妻一方一般是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所以法院會將該房屋判歸出首付的一方所有。婚后還貸部分對應的房屋權屬份額歸雙方,由享有所有權的一方都對另一方根據還貸的比例對應的房屋份額進行經濟補償。
二、婚前雙方出資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
對于婚前雙方出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如夫妻雙方均能夠提供出資首付的證據,那么該房屋應根據雙方的出資比例判歸雙方按份共有。在離婚涉及房屋分割時,雙方可進行協商,法院會進行調解或和解。如協商不能,一般由占有份額多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權,并對享有份額少的另一方進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也可由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司法評估。評估后,法院會根據另一方對房屋享有的份額計算補償數額。
三、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
對于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如在離婚分割房屋時,法院一般會判決房屋歸所有權登記人所有。父母出的首付相當于對自己方子女的個人贈予,該方根據首付的數額及還貸的數額對房屋享有相應的比例份額,另一方根據還貸的數額享有剩下的房屋份額。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判決份額多的一方對份額少的一方進行補償。另外,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為自己的子女購買房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該房屋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四、婚后使用婚前個人財產全款出資購買的房屋。
此種情況一般會發生在夫妻一方使用婚前的個人存款在婚后購買房屋。如果僅從房屋的取得時間來看,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屬于共同財產,但如果確有證據證明確為使用婚前個人存款購買,且該個人存款在婚后并未與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則可以將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還有一種情況是在婚后出售了婚前的個人房產,使用該房款又購買了新的房屋,此類情況的認定與上述方法類似。
五、以父母名義購房,父母再將房屋贈予給一方子女。
如果夫妻一方使用婚前的存款或將婚前的房產出售以自己父母的名義購買房屋。該房屋登記首先登記在自己的父母名下,而后父母再以贈予的形式將房屋明確贈予給自己的子女一方并完全房屋過戶登記,那么該房產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該認定前提也是使用父母名義購房時的房款應為個人財產,不能與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合,否則在認定上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后簽訂了相應的財產約定,對房屋的權屬進行了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履行。如一方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了放棄房屋所有權,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以上是幾種涉及婚前婚后出資的房屋歸屬的認定,在現實中,婚姻關系存續的前后付款購房的司法認定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要綜合雙方的證據及案件的事實細節最終認定。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一些價值判斷也存在著一定的分歧。希望本文的論述和介紹能給您帶來一些幫助。
婚后買房,法律應該是共同財產。但我希望女方不要求得。因為我感覺是男方婚前的錢,只是婚后才買而已。
婚后買房寫了一人名字是共同財產嗎?如果是父母買的房子又是歸誰的呢?《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婚后買房寫了一人名字是共同財產嗎? 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間有明確書面約定的除外。 共同財產范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房子是一人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則為雙方按出資額共有,按份共有。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您好!您提到的婚后個人買房,不太了解您說的“個人”是什么意思。簡單回答一下:
1. 先說說什么算“個人”。一般來講,個人婚后買房,是指動用的全部是個人財產。那么在結婚后什么才算是個人財產?這里的基本判斷標準是,跟配偶約定好的屬于自己的財產。例如,自己之前有一筆存款,這個存款跟配偶書面約定好,算自己的,不作為家庭財產。注意,是書面,不是口頭、或者黑白不提。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在婚姻內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外還有幾種情況,例如自己的父母出的錢;繼承父母的、且父母生前指定只給孩子個人的。
2. 婚后個人買房,有兩種證明說明是個人的:(1)夫妻倆書面認可,屬于單方的,另一方沒有份額。這就依賴于買房的錢是算個人出的還是家庭出的。(2)房本上的信息標識。房本僅僅是一個人名字是不足以說明屬于個人的。還要有關鍵信息標識,在房本上必須寫明“單獨所有”,否則基本判定是家庭共同財產。
簡單總結一下:婚后個人買房,要確定買房錢是完全屬于個人的;房本上,要明確標識是個人的。
婚后女方怎么樣買房才是屬于個人財產?婚后如果是女方父母出資購買住房,房產證只寫女方一人名字,該住房屬于女方爹媽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婚后買房,辦理房產證如果只有女方個人名字,夫妻倆又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規定住房屬于女方個人所有,這樣的住房屬于女方個人所有。《婚姻法》規定: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后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房屋,即使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也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你題目當中的具體案情描述中提到了,你做了一個放棄所有權的公證,這個具體要看是什么樣的一個公證,如果你已經明確放棄了房屋所有權,那么該房屋有可能是你老公的個人財產。
您好!
婚后買房、想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在滿足一個基本前提的情況下,有兩種方式:
- 基本前提是:房產登記為個人名字。這只是前提,但是不能決定房產最終到底算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內所得的房產,不是僅僅依據登記情況來確定產權人的。
兩種方式是:
- 用可證明的、完全屬于個人財產的錢購買房產。
- 夫妻之間簽訂協議,說明房產完全屬于一方、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下分別說明一下:
用個人財產購房、且登記在個人名下,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
這里所指的個人財產,籠統的講,有兩種類型:
- 一種類型是完全屬于自己個人的。例如,個人婚前攢下來的錢(與婚后的收入沒有過混同)、個人財產轉化來的錢(例如,把自己婚前的房子賣了,所得的收入)。
- 一種類型是別人給的、且指定給到個人的。例如,自己的父母給的錢、通過繼承或者贈與得到的且聲明只給個人的財產。
除上述情況之外,絕大多數情況下的財產,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自己把工資攢住存起來,雖然工資卡是個人名下的,但存款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購房款必須要證明是個人財產。如果能夠證明、且購買的房子登記在個人名下,那么,這套房就算作個人財產。
夫妻間通過協議的方式,說明房產歸屬。
這是第二種方式。
夫妻間可以通過自愿簽訂協議的方式,說明財產歸屬。只要雙方達成一致,且不涉及到違法違德的內容,無論財產原來從哪兒來的、是個人的還是夫妻共同的,都以協議為準。
協議,不一定要公證。但是,如果想保險一點的話,可以公證。
所以,如題主闡述的問題:如何公證為個人財產?這種情況下,公證的是那份夫妻之間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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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婚后如何一個人買房子“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