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可自由協商
對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可自由協商
瀉藥民法六大基本原則1- 平等原則2- 自愿原則3- 公平原則4- 誠實信用原則5- 守法原則6- 公序良俗原則自由協商體現了自愿原則~
意思自治。強調在平等主體之間,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性,由當事人對民事行為進行設定,從而激發民事主體活動的積極性并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強調意思自治原則,則相應的,由于欺詐、脅迫或者趁人之危等狀況下進行的民事行為,由于當事人一方可能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為的效力可能會受到影響,甚至無效。
協商達成一致,屬于對原合同的變更,當做是可以的。建議協商變更的內容采用書面形式予以確定。
》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有關規定相比,有較大變化:
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備條款。
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條款。
原因是這些內容是勞動關系雙方主體的基本情況,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增加了工作地點條款。原因是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
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
原因是為了在法定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該勞動者具體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約定、如何約定,均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增加社會保險必備條款。
原因是為了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條款。《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為了做好與《職業病防治法》以上規定的銜接,促進該條款的落實,《勞動合同法》中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必備條款。
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備條款。
取消了勞動紀律條款。原因是勞動紀律屬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已經對用人單位制定、修改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規定,沒有必要在勞動合同中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別約定。
取消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勞動合同終止是法定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才能終止。
取消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責任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依法約定的培訓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條款中,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內容如上,如果勞動者要簽訂有關合同,一定要注意仔細了解合同具體條款,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對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可自由協商“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