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是解除合同還是終止合同
合同到期是解除合同還是終止合同
這個問題之前我也有回答過。
合同到期單位沒給你續簽合同,不屬于自動離職,這是公司違約行為。雖然你們沒續簽合同,視為你們之間勞動關系是有效的,程序上你還是原單位的員工。
建議你有2個方案選擇,一是你主動提出不再續簽合同,終止合同,如果他不同意也不給辦理離職手續,去勞動局仲裁,但這樣做沒有補償金。
二是你直接去勞動局仲裁,告發原單位不和你續簽合同,爭取補償金,補償金的金額可以參考下面的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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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雙方不再續簽,只屬于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屬于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要開證明應當是“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或離職證明。
那么這個東西有什么作用呢?
一、對員工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員工想續簽,公司不續簽。這種情況下員工屬于被動失業,那么憑這個證明,可以去申請失業保險金。
二、對員工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員工自己不想續簽,那就和自己辭職一樣的道理。那這個證明的用處就是在應聘下一份工作時,對方公司可能會要求提供。
三、對于公司來說,這個證明主要是確定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因為并不是公司發完離職工資、停交社保就代表勞動關系解除,一般還得有個書面的解除協議,比如辭職申請單(上面有相關的文字),或者這種證明。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一般情況下單位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首先,合同到期后,單位不跟你續簽勞動合同或者低于原來的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工作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中的工資是指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了加班費、津貼、補貼等。
其次,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前或者到期時你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視為勞動合同終止,單位無需再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后,因為你8年前已經轉為勞務派遣工,所以,你的人事關系是在勞務派遣公司的,即你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經濟補償金應當由勞務派遣公司支付。
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通俗講,排除個別原因(死亡、破產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訂就是終止,沒到期有人提出不干就是解除。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農地圈問答團隊:董金平
謝謝邀請!
首先需要給您明確一個概念,合同期滿就不叫解除合同了;只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才叫做解除,解除合同可以由一方提起,也可以由雙方共同協商。但單方提起都是有風險的,需要注意,尤其是企業的單方提起,基本上都有一些風險。
勞動法中有多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1.企業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以不恰當的理由通知員工,解除合同;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各種非法定理由。
2.企業認為員工不勝任本職工作,又能證明員工不勝任的,經過轉崗或者培訓,仍然不能勝任的。解除合同是可以的,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員工生病過了醫療期仍然無法參加工作的,也不能由企業安排的工作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合同期滿,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員工要求續簽合同,而企業不續簽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知道以上您符合那種情況。
如果僅僅是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了,你是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相信大家都知道吧,滿一年一個月。
另外還需要說一點,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的話,不僅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還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希望以上對你有點幫助。
作者:史澤華,資深人力資源總監,擅長勞動法律法規解析。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合同到期是解除合同還是終止合同“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