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勞動法工資怎么算
辭職勞動法工資怎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新錄用勞動者時,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勞動者工資的,除非你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也可以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給你。勞動者試用期辭職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計算。但是如果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則該約定因違法而無效。此時,勞動者的工資應按照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算。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雇主及雇員的關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離職工資應該如何結算?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離職工資結算 勞動者因違法或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是要承擔責任的。但要注意的是:(1)勞動者必須具有主觀過錯;(2)賠償只算直接損失,不算間接損失。 具體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上述兩點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必要時可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須注意:該條例已經由國務院廢止) 關于違約責任,你要注意《勞動合同法》中關于違約責任約定范圍的限制: 僅限于專項培訓費的服務期條款、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三種情況。而且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于高級管理人員。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離職工資的相關知識: 上月的工資應該在公司規定的時間發放,離職本月的結算工資規定應該在3天內發放,不過有的公司和員工協商出一定的發放時間也是有的,特別是業務部門,業務結算沒出來是不能結算離職工資。 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要求公司發放你的工資,還可附加讓公司發放拖欠工資補償。
謝謝邀請。
員工離職分為多種,自動辭職,被迫辭職(或辭退),自離,業績考核未完成,情況不同,結算工資的辦法都不一樣。
第一種,自動辭職。一般情況,按照合同規定,員工提前30天書面提交辭職申請,這是為了保障公司利益,給予公司招聘員工或者崗位輪轉的時間,因為不牽涉經濟補償問題,公司與員工商定離職日期,工資結算也同時截止到離職日。
第二種,因為公司違反合同規定調崗降薪或者有其他危害到員工權益所引起的辭職,以及公司效益不好,破產等引起的辭退。公司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或者直接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提前讓其離職,并且同時要給予員工經濟補償,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來計算,滿半年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過試用期不滿半年的按照支付半個月工資來進行賠償,以此類推。如果是因為員工違規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等,導致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工資結算至離職日。
第三種,自離。員工并未通知公司相關部門,而自行離職。可按照曠工計算,如果因曠工造成公司損失的,可以追究員工的賠償責任,可以通過克扣工資的形式來達成。這種情況,員工一般就不打算要工資了,也不用考慮發工資的問題。
第四種,業績考核任務未完成,多存在于銷售行業。大部分企業都存在壓工資的情況,有的是半個月有的是一個月,對于一些存在業績考核的部門,會在月底進行統一考核,如果員工月中離職,就要等待公司統一結算,不可能每走一個人都要單一的為其計算工資,公司為了節約人力成本,一般都會與員工約定離職次月結算工資。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工資結算方法相同,可以有人為操作的部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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