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條款不明確是否能拒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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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簽。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勞動合同法第17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第8條約定了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綜上:在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不具備上述勞動合同的基本要素的情況,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提出自己的異議,進行協商或者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拒簽勞動合同。
作為勞動者,你當然可以拒簽,但是面臨的問題是:因為你拒簽勞動合同,公司不錄用你,那這個結果是你期望的么?如果你想在公司工作,卻又不得不簽訂不規范的勞動合同,那么有哪些風險呢?我想告訴你,并沒有太大風險,因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條款無效,對勞動者不利的格式條款無效,而與事實不符的合同條款以事實為準,所以勞動者不必對于不規范的勞動合同過于擔心,大可簽了后繼續工作。
其次,作為公司,如果員工拒簽勞動合同,那么首先的建議是:不錄用該員工,因為可能面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且未簽訂勞動合同就無法購買社保,還可能面臨工傷賠償的巨大風險;若公司想錄用該員工,則建議與員工協商,修改合同中的不規范條款,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最后,建議各公司能夠規范自身的勞動合同條款,主動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條款,這樣不僅合法合規,避免了后期仲裁或訴訟中合同條款被無效的風險,同時也能贏得勞動者的尊重和信任,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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