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
在歐洲大陸,自文藝復興以來,羅馬法再發現,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民法典的兩大范式編纂體系,《法學階梯》式與《學說匯纂》式,并形成民法典的典型代表,分別是《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之后,又以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為重要參考,有了我們所熟知的瑞士民法典,荷蘭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等民法典。
有機會,我們簡要談談這些民法典。
1、法國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也稱為拿破侖法典,于1804年頒行,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
關于法國民法典,一般有如下認識:
(1)法國民法典,是自由資本主義時代的產物,其制度設計主要體現了自由資本主義時代的特點。此外,法國民法典還通過民事制度,鞏固了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
(2)法國民法典,確立了三大基礎性原則: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過錯責任。
(3)法國民法典的編纂體系而言,分為兩大部分,“人法—物法”,不設總則部分。
(4)法國民法典,有三編,分別是“人法”,“財產及所有權的各種形態”,“所有權取得的各種方式”。
法國民法典,隨同法國后來的全球擴張與殖民,也逐步走向全世界。
據說,1799年11月9日,“霧月政變”爆發的當天晚上,拿破侖便下令起草民法典。
注:1799年11月9日,拿破侖以解除雅各賓派過激主義威脅法蘭西第一共和國為借口,發動兵變,控制了督政府,接管了革命政府的一切事務,開始了為期15年的獨裁統治。歷史上稱這一事件為“霧月政變”。
2、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國從1881年開始研究編纂,于1896年8月公布,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
德國民法典在的施行, 標志著德國在私法領域實現了法律統一。在此之前, 德意志第二帝 國境內存在著以下四個法律區域: 普魯士一般邦法適用區域、 國民法典適用區域、撒克森 民法典適用區域以及普通法適用區域 。
關于德國民法典,一般有如下認識:
(1)德國民法典,是壟斷資本主義時代的產物,其制度設計主要體現了壟斷資本主義時代的特點。
(2)德國民法典,確立了三大基本原則:所有權有限(禁止權利濫用),意思自治受限(誠實信用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確立(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這三大原則,體現了公權力對私權予以干預的態度。
(3)德國民法典的編纂體系而言,分為兩大部分,“總則—分則”,總則是對分則中所有共同事務的提煉,典型的如,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建立。而這樣的態度,對我國編纂民法典,有直接影響。
(4)德國民法典,有五編,分別是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家族法(或譯親屬法)和繼承法。
注意,我國民法典中,物權編部分,是在合同編部分之前的,與德國民法典在此處的體例安排相反。
德國民法典制定的社會大背景是,德國在1870年的普法戰爭中打敗法國,完成統一德意志的大業,并俘虜皇帝拿破侖三世。1871年1月18日,普魯士國王威廉一世在巴黎凡爾賽宮鏡廳正式登基為德意志皇帝,德意志帝國建立。此后,1888年3月德皇威廉一世去世,由兒子腓特烈三世繼位,可是他因咽喉癌于同年6月去世,只擔任99日皇帝,由29歲的兒子威廉二世繼位。威廉二世年輕,他無法接受被俾斯麥控制,通過一番斗爭,最終在1890年3月18日俾斯麥向威廉二世請辭,結束俾斯麥時代。之后,德國勵精圖治,打響一戰、二戰,但均戰敗。
其民法典,雖經歷對此修訂,但仍然一直沿用到今天。
主要參考文獻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陳衛佐:“法國民法典的影響——與德國民法典的比較”,載《清華法學》第八輯。
徐國棟:“蓋尤斯、其《法學階梯》、優士丁尼《法學階梯》”,載《河北法學》2010-06-05。
[美]約翰?H?克雷布著,王衛國譯,“法國民法典的歷史背景”,載中國法學網。
法國歷史,德國歷史的部分網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