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標準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標準
殘疾人分類如下:
一、肢殘。缺胳膊少腿的;小兒麻痹癥引起肢體肌肉萎縮;跛足等。
二、智障殘疾。精神病患者,弱智,腦癱,自閉癥等。
三、視力殘疾。完全失明的盲人,弱視力的盲人,因病致盲的等。
四、聽力殘疾及語言障礙的殘疾。就是聾啞人,失聰的人。
以上四種殘疾才算殘疾人,才能領取殘疾人證。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不能算殘疾人,但可以提前退休(病退),可以申請特困救助和低保。只要能出具醫院喪失勞動能力診斷證明書,去人社部門辦理病退,家庭特殊困難可申請低保和大病救助等。
謝邀!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畸形或嚴重損害,致使傷病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中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具體要參考: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了規范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工作,我部組織制定了《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是勞動者由于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后,于國家社會保障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論的準則和依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
2.總則
2.1 本標準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兩個程度檔次。
2.2 本標準中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畸形或嚴重損害,致使傷病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
2.3 本標準中的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大部分缺失、明顯畸形或損害,致使受損組織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礙。
2.4 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5 本標準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級和5至6級傷殘程度分別列為本標準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范圍。
3.判定原則
3.1 本標準中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主要以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程度作為判定依據。
3.2 本標準中對功能障礙的判定,以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所作的醫學檢查結果為依據。
4.判定依據
4.1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
4.1.1 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后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4.1.2 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4.1.3 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
4.1.4 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4.1.5 各種難以治愈的嚴重貧血,經治療后血紅蛋白長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 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4.1.8 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4.1.9 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導致心、腦、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并癥,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1.10 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后復發。
4.1.11 一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
4.1.12 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
4.1.13 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述癥狀之一,并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癡呆(中度智能減退);持續或經常出現的妄想和幻覺,持續或經常出現的情緒不穩定以及不能自控的沖動攻擊行為。
4.1.14 精神分裂癥,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者;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牢固,持續5年仍不能緩解,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4.1.15 難治性的情感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男性年齡50歲以上(含50歲),女性45歲以上(含45歲),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4.1.16 具有明顯強迫型人格發病基礎的難治性強迫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無效,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4.1.17 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1至4級者。
4.2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
4.2.1 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后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肢癱,肌力3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4級。
(3)單手或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4)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4.2.2 長期中度呼吸困難。
4.2.3 心功能長期在Ⅱ級。
4.2.4 中度肝功能損害。
4.2.5 各種疾病造瘺者。
4.2.6 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2.7 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
4.2.8 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30度。
4.2.9 雙耳聽力損失≥91分貝。
4.2.10 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5至6級者。
5. 判定基準
5.1 運動障礙判定基準
5.1.1 肢體癱以肌力作為分級標準,劃分為0至5級:
0級:肌肉完全癱瘓,無收縮。
1級:可看到或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床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
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4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5級:正常肌力。
5.1.2 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包括肌張力增高、共濟失調、不自主運動、震顫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據其對生活自理的影響程度劃分為輕、中、重三度:
(1)重度運動障礙不能自行進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運動障礙上述動作困難,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3)輕度運動障礙完成上述運動雖有一些困難,但基本可以自理。
5.2 呼吸困難及肺功能減退判定基準
5.2.1 呼吸困難分級
表1 呼吸困難分級
輕度 中度 重度 嚴重度
臨床表現 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樓時氣短明顯 平路步行100米即氣短 稍活動(穿衣,談話)即氣短 靜息時氣短
阻塞性通氣功能減退:一秒鐘用力呼氣量占預計值百分比 ≥80% 50—79% 30—49% <30%
限制性通氣功能減退肺活量 70% [ 60—69% 50—59% <50%
血氧分壓 60—87毫米汞柱 <60毫米汞柱
*血氣分析氧分壓60—87毫米汞柱時,需參考其他肺功能結果。
5.3 心功能判定基準
心功能分級
Ⅰ級:體力活動不受限制。
Ⅱ級:靜息時無不適,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動量即致乏力、心悸、氣促或心絞痛。
Ⅲ級:體力活動明顯受限,靜息時無不適,但低于日常活動量即致乏力、心悸、氣促或心絞痛。
Ⅳ級:任何體力活動均引起癥狀,休息時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絞痛。
5.4 肝功能損害程度判定基準
表2 肝功能損害的分級
輕度 中度 重度
血漿白蛋白 3.1-3.5克/分升 2.5-3.0克/分升 <2.5克/分升
血清膽紅質 1.5-5毫克/分升 5.1-10毫克/分升 >10毫克/分升
腹水 無 或少量,治療后消失 頑固性
腦癥 無 輕度 明顯
凝血酶原時間 稍延長(較對照組>3秒 延長(較對照組>6秒) 明顯延長(較對照組>9秒)
5.5 慢性腎功能損害程度判定基準
表3 腎功能損害程度分期
肌酐清除率 血尿素氮 血肌酐 其他臨床癥狀
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0-80毫升/分 正常 正常 無癥狀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0-50毫升/分 20-50毫克/分升 2-5毫克/分升 乏力;輕度貧血;食欲減退
腎功能衰竭期 10-20毫升/分 50-80毫克/分升 5-8毫克/分升 貧血;代謝性酸中毒;水電解質紊亂
尿毒癥期 <10毫升/分 >80毫克/分升 8毫克/分升 嚴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統癥狀
注: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種因素影響,一般不單獨作為衡量腎功能損害輕重的指標。
附件 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
1.本標準條目只列出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起點條件,比此條件嚴重的傷殘或疾病均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標準中有關條目所指的“長期”是經系統治療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3.標準中所指的“系統治療”是指經住院治療,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醫院進行門診治療并堅持服藥一個療程以上,以及惡性腫瘤在門診進行放射或化學治療。
4.對未列出的其他傷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條目,可參照國家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相應條目執行。
注:根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2)8號文,該標準自二00二年四月五日起執行。
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是可以領到國家補助的,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當地民政部門對無生活來源和身有殘疾的公民是有一定幫助辦法和優待政策,也有一定限度的資金支付;具體各地不一樣,可以到當地民政部門咨詢。
國家補貼政策:
1)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殘疾人,應按當地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全額補貼;
2)減免農村殘疾人義務工、公益事業活動及其他社會負擔;對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集資費;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人的殘疾人,應優先安排進敬老院(養老院、福利院)。
3)優先照顧殘疾人子女及殘疾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入托;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對殘疾兒童、少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殘疾人的子女入學,憑當地鄉鎮、街道以上殘聯證明免收學雜費;對到區、縣(市)以外就學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子女,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由鄉鎮、街道和有經濟條件的社區居委會、村兩級補助生活費、交通費,區、縣(市)補助學習費用;凡獲得中專以上學歷(含中專)及被評為三好學生(含校級、區級、市級)的職高、技校的殘疾學生,經區、縣(市)殘聯審核,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貼,經費在本級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4)殘疾人憑殘疾證在鄉鎮(含鄉鎮)及其以上醫院(衛生院)就醫,免收掛號和注射費(不含一次性材料費),并實行掛號、交費、化驗、取藥四優先。生活水平在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及以下的特困殘疾人,在縣級及縣級以上醫院(不含省級)急診治療和住院治療,憑當地鄉鎮、街道以上殘聯證明,給予減免30%的床位費、護理費和手術費;不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接受白內障復明、小兒麻痹手術及其它康復醫療,其費用經本人申請,鄉鎮、街道殘聯證明,區、縣(市)殘聯審核,在當年區、縣(市)康復經費中酌情予以補助。
沒有標準。1一10級殘疾人,只有級別不同,沒有喪失勞動能力的標準。一個無語言能力的人,可評為1級殘疾人,但他仍然可以參加適宜勞動。評定殘疾證級別,是分類進行的:1、語言類;2、智力類;3、視力類;4、肢體類;5、精神類等。最體現勞動力的可能是肢體類,但辦殘疾證鑒定時,是以斷肢和肢體長短為標準。而不以能否勞動為標準。例如腳,一只腳短于另一只腳5cm以上,才能鑒定為肢體殘疾。類推數越大越嚴重,殘疾程度也越大。但也可干輕微活。
醫學的殘疾鑒定初衷是以失能為目標。可是具體到類別和個人身體條件,同樣級別的殘障人士,其勞動能力區別很大。
目前除腦癱殘疾人無勞動能力外,其它方面的殘疾人,根本無法界定勞動能力大小。總的一條具有殘疾障礙的人,其勞動強度不能太大,只能參加適宜勞動,不能強逼勞動。國家在殘疾人就業方面,早做了說明。
各單位、產礦、機關、企業主等,都必須按5%比例招收殘疾人就業。否則,按比例向政府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險金。殘疾人求職,有關招工單位不得無理由拒收。
現在的農村,有很多老人盡管肢體有毛病,依然堅持勞作。也不會去進行殘疾鑒定。他們的勞作,不一定是生活所迫。而是坐比勞動更痛苦。坐久了身體就不舒服,做點力所能及的事,反而還好一點。這是大部有殘疾老人的一致說法。
勞動 能力的喪失,是指人身傷害致人殘廢,使其從事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活動的腦力和體力的減損和滅失。
《 國家賠償法 》第27條第1款第(2)項規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 醫療 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按照這一規定,造成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范圍如下:
1. 醫療費賠償
醫療費的賠償,應參照人身傷害賠償的標準計算。
2.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
第一,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賠償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
第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關于對間接受害人支付生活費的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受害人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應該選ABC。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喪失勞動力分三種:
1、完全喪失勞動力
一般一級到四級傷殘為完全喪失勞動力
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內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一般五級到六級傷殘為大部分喪失勞動力
3、部分喪失勞動力
一般七級到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力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工致殘或因病、非因工致殘,身體的勞動機能大部分或者部或部分喪失,表現為尚能從事輕便工作或者其他工作。
職工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重要條件之一。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標準“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