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怎么簽比較好
正值“金三銀四”的跳槽季,很多“打工人”準備離開舊單位重新尋找新東家,找到稱心如意的公司很重要,而簽訂一個靠譜的勞動合同,是保證自己在新單位工作順心順利的前提。
本文將從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相關條款等方面,總結一份靠譜的勞動合同要注意的問題。
勞動合同怎么簽比較好
一、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這里需把“書面勞動合同”劃重點!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很多高校畢業生在畢業時,會與用人單位進行“網簽”(畢業生畢業前落實就業單位后跟用人單位在網上簽訂協議)簽約后學生檔案會被派遣到用人單位。
但是在這里要注意,網簽并不能代替書面合同,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糾紛時,以簽訂的書面合同為準。所以,勞動者在進入新公司后,應提前或在建立實際勞動關系一個月內,和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常見的“一年一簽”、“三年一簽”等勞動合同,都屬于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具靈活性,尤其是在離職時。所以當符合上述法定條件時,勞動者可主動與單位進行協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避免在離職時給自己造成困難和損失。
三、試用期期限固定且只能約定一次
1、試用期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2、試用期次數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條規定可以簡單理解為三個“一”:即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勞動者、一次試用期。
只要是同一個勞動者,對同一家單位,不管是在職期間調崗、升職、降職,還是離職后再入職,只要符合前面的兩個“一”,該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簡單說就是,同一個員工對同一家單位,終生最多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只能約定在初次建立勞動關系時。
四、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在實際情況中,許多用人單位會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且在勞動合同里約定服務期,有些為“最低服務期限”,比如在新教師入職時,部門單位會對其在當地的最低服務期限有所時間要求和限制,這在法律范圍內是允許的。
五、勞動合同里的無效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于自愿,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同時,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均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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