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輪候查封什么意思
債務人往往債務纏身,僅有的房產被法院查封了。后起訴的債權人只好對該房產申請輪候查封。法官看到房屋上有查封,大多會告訴房屋買受人:該案因為有查封在,沒有辦法判決繼續履行強制過戶,因為在法律上履行不能。
房產輪候查封什么意思
顧名思義,排隊等候的意思。輪候查封只是輪候,還沒有查封?!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91條規定,兩個以上查封機關查封同一不動產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為先送達法律文書的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對后送達執行文書的機關辦理輪候查封登記。
也就是說,真正的查封只能有一個文書管用,輪候查封其實并沒有封到東西,只是在后面排隊。如果有一天首封很幸運解封了,才輪到輪候查封自動變為首封。而且輪候查封變為首封之后,查封期限是從變為首封那天開始計算的。
房屋上有查封無法過戶的情況,有如下幾個特點:
第一,它是其他案件的查封。也就是說是本案(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之訴)以外的案件的查封;
第二,過戶前發現房屋上有查封,但買受人并沒有提起訴訟;
第三,或買受人提起了訴訟,訴請法院判決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并沒有進行訴訟保全,然后訴訟進行到一半房屋被其他案件查封了;
第四,或買受人提起了繼續履行合同之訴并在第一時間保全了房屋,但是仍然晚了一步,其他案件在本案查封之前已查封了房屋,也就是說查封順位排在本案查封前面的,可能這樣的查封還不止一個。
輪候查封的房產如何執行
第一、輪候查封的債權人已經取得生效法律文書且已經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第二、輪候查封的債權人對于首輪查封的房產具有優先受償權(如該房屋已經抵押給債權人),需要提交相應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
第三、房產被查封已經超過60日,首封法院尚未發布拍賣、變賣程序;
第四、輪候查封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法院將首封法院查封的房產移送執行本院執行,由執行法院向首封法院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首封法院應15日之內出具移送函并將首封房產移送執行;
第五、如果法院之間就移送查封房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房產的執行法院。
輪候查封視作不能清償
法院對于擔保人承擔責任的判決,多數都會有這樣的表述“在債務人不能清償時承擔**責任”,這樣在執行程序中就產生了執行財產先后的順序之分,申請對擔保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前提是,債務人不能清償本案債務。那么何種情況下能夠視作不能清償?輪候查封的財產無法執行處置變現,是否可以視作不能清償呢?本次分享一個案例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
【裁判規則】
輪候查封對債權清償具有不確定性,視為不能清償,可以執行第二順位擔保人的財產。
【案例介紹】
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35號民事判決:一、鄭某某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李某某借款本金7000萬元及利息;二、鄭某某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某某律師費769000元;三、百盛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鄭某某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擔責任。
2、上述判決生效后,由于鄭某某、百盛公司未依照判決履行還款義務,李某某于2017年3月8日向汕頭中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該院裁定凍結并拍賣百盛公司在東莞市××明珠學校享有的投資權益,裁定拍賣百盛公司位于廣東省××鎮××村土地使用權。
3、原審法院再查明,汕頭中院輪候查封了被執行人鄭某某的下列財產:位于廣東省東莞市××社區茶××村的二處土地使用權;位于廣東省東莞市××社區茶××村的二處房產;位于廣東省東莞市××鎮別墅區××房產;位于廣東省東莞市××鎮××房產;四輛小型汽車。另凍結了鄭某某在5家銀行的存款合計1778.25元。
4、復議申請人百盛公司認為,法院在申請執行人李某某未對鄭某某采取任何債務追償及執行申請的情況下,直接越過第一順序債務人鄭某某,對百盛公司申請執行,程序違法嚴重,應予糾正。
【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鄙鲜鏊痉ń忉屗傅膿H顺袚呢熑畏蓊~上限為二分之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而不是債權人全部損失的二分之一?!安荒芮鍍敳糠帧敝競鶆杖嗽趥鶆盏狡诤笄鍍攤鶛嗟氖S嗖糠?,與債務人是否還有清償能力有關。債務人仍有清償能力的,仍應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但民事執行中也無需等到債務人財產全部受執行后才能執行擔保人的財產。判斷“不能清償”應以債務人方便執行的財產是否受執行為標準,方便執行的財產已經受執行的,債務剩余部分即為不能清償的部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本解釋所稱‘不能清償’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p>
本案中,汕頭中院在執行過程中,輪候查封了被執行人鄭某某的二處土地使用權和四處房產。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后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等財產全部處理的,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法院對查封的財產部分處理的,對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正式查封。因此,輪候查封的財產是否可供本案清償債權,存在不確定性。本案中鄭某某名下方便執行的財產僅1778.25元銀行存款,其余輪候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產、車輛,均不屬于方便執行的財產。綜上,復議申請人百盛公司關于執行法院在未執行完畢鄭某某的被查封財產便直接執行擔保人百盛公司的財產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相悖的主張,與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來源】
東莞市百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李某某、鄭某某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執復546號】
在實踐當中,存在執行順位的情況比較多,不僅包括被判決承擔補充責任的情形,還包括很多執行追加的情形。特別是在執行追加程序中,法官往往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的規定進行審查認定,因此多數情況下申請執行人需要舉證被執行人對債務“不能清償”。
一般情況下,法官在首次強制執行中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查詢完畢后,不能履行債務時,經與申請人溝通同意法官會做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普通情況下被執行人被“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即可視為法律意義上的“不能清償”或“不足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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